未经正当程序修改或废除的宪法法律规范,它仍然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仍然是有效的,谁也无权否定。
更重要的是,如果决定是合议作出的,责任也就应该由集体承担,不能集体的决定却让个人承担责任,因此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就意味着集体承担责任,也就是基本没人承担责任。1978年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46]我国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中没有提到军事机关,这是否说明军事机关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可以不对它负责,不受它监督呢?如有学者认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宪法就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也适用上述民主集中制原则,[47]笔者认为不能这样解释。3、行政机关内部实行的是首长个人负责制而非民主集中制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表现为宪法第86条的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41]笔者认为,这种集中是民主本身的一部分,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主的范畴而不属于集中的范畴。笔者认为其中有违宪法原意中的宪法原意是什么,需要进一步分析。[29] 表现为,宪法第67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议事机关也要接受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司法审查。相形之下政府首长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地方仅仅只是一些非重大问题,既然是非重大问题,那么追不追究责任也就不那么重要。第二,在议会中成立一个半独立的人权审查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各项法案是否与人权法案相一致。
[101]法官在这个意义上享有的解释权自然是具有重大宪法意义的。戴西提出的议会主权指的是上、下议院和君主共同享有的主权。从这些判例可以看出,不一致宣告并不能即时救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当其向议会指出法律与公约权利相冲突后,便完成了使命。议会还有权忽视或驳回法院依据第4条发表的不一致宣告。
英国的判例也表现出一种趋势,即法院可能只有在确信议会和行政机关将遵从其做出的不一致宣告时,才会选择发布不一致宣告。Human Rights Act 1998, para. 1. [6]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制定了一部《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旨在确保英国议会有权抵抗英王的独裁统治,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法案。
首先,如果诉讼当事人清楚地确定法院不可能通过解释使得国内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相一致,就可以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适当的救济。《人权法》规定的内容类似于宪法规定的内容,所以《人权法》实质上是一部宪法性法律。[34]截至1989年,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英国政府侵犯人权的判决高达23次,在所有成员国中居于榜首。[98]因为法院的权力依赖于另外两个分支的尊重。
[5]根据《人权法》,英国法院在历史上第一次有权依据这些被法典化的基本权利审查议会立法。为了区别于英国行政法概念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英国学者将法院依据《人权法》对议会立法进行的司法审查称之为违宪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并认为违宪审查这个术语能突显出宪法框架下法院的监督职能,以及《人权法》本身所具有的宪法重要性。[18]综合这些因素,议会几乎不可能制定一部反人权的立法。[21]对于议会制政府的政治组织结构,戴西始终持肯定态度。
同时,法院推翻国会立法的权力并不等于法院有权以立法的形式重新决定权利的内容。[77]提出新的法案后,他还特别声明,政府是在吸收了法律贵族的批评意见后制定的新法案,[78]从而不会再像前一部法律一样存在歧视或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情况。
[97]这种法律后果使得立法机关需要负起立法责任。此外,第3条赋予法官的强大解释权也被视为《人权法》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具有更高地位的证明。
根据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制定的法律都处于同一位阶。[52]诚然,英国法官无权正式否定任何法律的效力,这个事实也常常阻碍人们正确认识第3条解释权发挥的宪法功能。议会对此不一致宣告采取的回应措施为:相关的争议条款在新法律生效前的过渡期间仍然适用。[19]议会保护自由的能力得到了英国人民的确信和肯定,这种确信演变成为整个英国社会的一种信仰:[20]信仰强大的议会制政府体现的价值。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的一项根本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议会从未忽视或质疑法院发布的不一致宣告。[91]尽管不一致宣告很有可能促成议会或政府将来修改法律,但并不自动、即时地救济当事人。
[83]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英国公民有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上诉的潜在可能。第一,将权利划分为议会终局性和司法终局性两类。
[39]原则上,《人权法》不能授权法官推翻可能侵犯人权的议会立法,否则议会主权原则将遭到颠覆,进而根本上改变英国的宪法结构。[81]不仅如此,欧洲人权法院判决英国政府败诉也相当于再一次肯定了英国国内法院的判决。
进而也可以看出,虽然英国宪政改革的基调是保守的,但并不是为了迎合人权保护的国际潮流而采取的一些流于形式的改革。[1]其中最为重大的两项是:上议院的司法功能被新成立的最高法院取代。信仰所有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10]英国于1688年进行了光荣革命。
此外,议会主权自身的特性也限制了议会的立法权,即议会不能通过立法来约束下一届议会。[29]制定权利法案也因此成为各政党争取民心的政治宣言。
See R. v. DPP, ex parte Kebilene [2000] 2 A. C. 326, per Lord Cooke. [62]《人权法》第3条第1款的用语是must。欧洲法院的判决对各国都具有约束力,由此大大提高了各成员国人权保护的水平。
例如,在1979年至1990年期间,上议院阻挠了148件英国政府在下议院提出的法案。虽然不一致宣告无法给议会带来修改法律的法律责任,但在政治层面上议会很难反对法院做出的国内立法与公约权利相抵触的宣告。
与《欧洲人权公约》组织日益紧密的联系推动了英国国内关于制定权利法案的讨论,同时英国公民前往欧洲人权法院挑战英国政府的个案也与日俱增,这些压力促使英国政府最终制定了《人权法》。大臣在实践中一如既往地使得不一致宣告发挥实效,不一致宣告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救济措施。换言之,法官仅能表明对相关法律的态度,而无权否定法律本身的效力,更无权强迫议会修改法律。[46]尽管法院无权宣告议会立法无效,但法院通过这种强大的解释权,仍然可以确保公约权利不受法律侵犯,即通过解释的途径使《人权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
最后,第19条要求提出法案的大臣必须声明该法案是否与公约一致。[104]据此,艾略特认为,从实际效果观察,当议会决定遵从不一致宣告并据此修改法律时,不一致宣告其实和法院有权直接推翻议会立法之间的区别并非看上去那么大。
注[25],p. 246; D. Oliver, Co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U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100; Lord R. Cooke, The Road Ahead for the Common Law,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53: 273, 2004, p. 275; P. Joseph, Parliament,the Courts, and the Collaborative Enterprise, Kings College Law Journal 15: 321,2004; E. Palmer, Judicial Review, Socio Eco-nomic Rights and the Human Rights Act,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7, p. 33. [44]See H. Fenwick,同注[29],2007, p. 162. [45]See Lord A. Lester, The Art of the Possible-Interpreting Statutes under the Human Rights Act, 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663, 1998, p. 668; D. Feldman, Proportionality and 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 in E. Ellis (ed.)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the Laws of Europe,Oxford: Hart Publishing, 1999, p. 180; V. Bogdanor, Our New Constitution,Law Quarterly Review 120: 242, 2004, p. 249, p. 259 [46]See R. v A (No.2) [2002] 1. A. C. 45; followed in R. (Hammond)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2005]UKHL 69, para. 29, per Lord Bingham.上议院在这个案件中认为《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第11条第1款受一个暗含限制的约束,即必须与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相一致。[3]时任英国内政大臣的杰克·斯特劳将《人权法》盛赞为这个国家三个世纪以来拥有的第一部权利法案。
虽然国内最高法院已经确认英国法律与公约权利相抵触,但英国政府没有采取任何救济措施保护公民的公约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可能判决英国政府败诉,从而英国政府不得不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基于国际法义务修改国内立法。[2]通过《人权法》确立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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